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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7號
原 告 蘇信榮
訴訟代理人 洪明立律師
複代理人 袁佩君
被 告 黃鈴惠
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律師
複代理人 林修弘律師
複代理人 張巧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3年12月2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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