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訴,1857,201508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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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57號
上 訴 人 陳國忠
被 上訴 人 陳智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380元(計算式:5.3平方公尺x24,600元【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130,3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廖慧如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育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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