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訴,1899,2015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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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99號
上 訴 人 陳惠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國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原法院
為其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17,6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2,5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美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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