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訴,2013,201508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13號
原 告 曾佳琪
原 告 陳宥瑄
法定代理人 陳乙郎
兼法定代理人 曾佳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 律師
複代理人 翁 瑋 律師
被 告 張建文
兼法定代理人 張明利
張金花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 律師
張巧旻 律師
複代理人 陳立婕 律師
被 告 劉千齡即家綺美食店
訴訟代理人 紀育泓 律師
複代理人 黃鉦哲 律師
張雅晴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9月2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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