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57號
上 訴 人 王芮蓁
被 上訴人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被 上訴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被 上訴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即原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114萬903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857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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