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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16號
原 告 林鈺侖
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律師
複代理 人 何俊龍律師
被 告 賴國智
偉瓏包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乾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泳盛
參加訴訟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7月5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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