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訴,2118,2015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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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18號
上 訴 人 謝鎧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林善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
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5,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廖慧如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育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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