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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70號
上 訴 人 周家宏即周法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印儒間因103年度訴字第2270號清償借款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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