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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94號
原 告 張林春
被 告 廖文煇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2月11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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