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58號
原 告 張敏雄
訴訟代理人 張煜乾
被 告 陳碧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本件辯論終結後,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120萬元部分,與狀內事實理由欄及訴訟標的價額記載之100萬元未為一致,究請求判決之金額為何,請補提正確之起訴狀,並將繕本逕送被告戶籍地及居所。
前揭更正起訴書及書狀送達對造之回證請於庭期前或當庭提出。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怡菁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