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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65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陳文郁
複代理人 謝蕙齡
被 告 王輝煌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月7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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