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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70號
反訴 原告 何水潭
訴訟代理人 江曉智律師
反訴 被告 何石頭
訴訟代理人 吳光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反訴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540元,惟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17萬7700元【按系爭土地公告現值乘以反訴原告應有部分之面積,詳見卷附系爭土地登記簿謄本所載,計算式:17500x373.32/3=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2582元,反訴原告僅繳納新臺幣2540元,尚欠新臺幣2萬00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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