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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56號
原 告 蔡素琴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被 告 李維寧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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