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訴,3063,2015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63號
原 告 蔡進城
被 告 陳培欽
陳信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律師
複代理人 蔡瑞麒律師
被 告 林柯素珍
陳明利
陳安男
陳水棟
陳安幫
王陳瑞芬
謝陳瑞玉
陳吟西
趙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9 月24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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