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訴,3067,2014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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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67號
原 告 達鑫興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振興
被 告 聯昱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榕慶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萬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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