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訴,3128,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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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128號
原 告 蔡篤興
訴訟代理人 曹宗彝律師
複 代理人 鄭崇煌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志煒
被 告 蔡裕忠
訴訟代理人 康存孝律師
周進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讓渡行為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 年9 月21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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