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192號
上 訴 人 楊世黨
楊忠銘
穗瑩美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忠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3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31,61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6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賴恭利
法 官 田雅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