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訴,3298,201508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298號
原 告 劉嘉銘
訴訟代理人 王德凱律師
被 告 林鉅祥
被 告 林正一(即林安田之承受訴訟人)
林蔡咏雪(即林安田之承受訴訟人)
林明珠(即林安田之承受訴訟人)
高林明慧(即林安田之承受訴訟人)
謝麗珠(即林明峰之承受訴訟人)
林漢宗(即林明鋒之承受訴訟人)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華鵲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