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23號
原 告 周銘忠
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律師
複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被 告 劉進華
羅炳榮
訴訟代理人 陳嵩烱
被 告 劉玉英
劉鍾雪鳳
劉新坤
劉雲欽
劉雲和
劉秋菊
劉金蓮
江建宇
劉有娘
陳惠如
陳媚鈴
陳秀美
陳奕甫
陳俞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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