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訴,620,201411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20號
原 告 張清順
訴訟代理人 陳惠玲律師
複代理人 蔡浩適律師
被 告 陳福財
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律師
複代理人 黃秀玉
王沐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第一順位抵押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2月9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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