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訴,657,201508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瑞海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曹寬錫
曹鑧印
曹揚洲
曹鑧仁
曹月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代替利益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30日所為103年度訴字第65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63,6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87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具體上訴理由,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菘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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