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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卿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本票等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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