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醫,17,201508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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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醫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炎輝
許麗玉
陳禎秀
陳建嘉
陳森霖
呂美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中榮民總醫院、張燕及游茱棱間因103年度醫字第1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2萬41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5076元。
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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