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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林炳進
被 上訴人 林榮
林飛雄
林言雄
林啟澤
林啟仁
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3年10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瑞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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