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重訴,600,2014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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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00號
反訴原告 唐琇鈴
訴訟代理人 林軍男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賴錦珠等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業經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0,000 元,應繳裁判費54,4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恭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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