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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15號
上 訴 人 謝東成
被上訴人 賴易聖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年度重訴字第61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9萬05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萬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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