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59號
原 告 邱慧君
被 告 莊明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莊明哲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莊明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則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應補繳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10月15日寄存送達原告,並於103年10月25日送達生效,此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
三、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稽,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