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瑞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奕棠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7 月22日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68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879,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4,41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