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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86號
原 告 楊自強
法定代理人 楊振宏
原 告 楊王麗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仕沂律師
複 代理人 江瑋平律師
被 告 王玉潔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 年11月7 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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