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3,除,665,201411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665號
聲 請 人 黃鋒榮會計師即林泭蒼之遺產管理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8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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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6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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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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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               │1    │27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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