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672號
聲 請 人 吳俊銘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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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6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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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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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廣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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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廣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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