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勞執,20,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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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執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蔡士立
韓亞倫
李佳霖
徐庚源
林靜君
楊雅雯
翁瑞鴻
相 對 人 泰柏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基欽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4 年5 月15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如附件)調解結果所載:「有關勞方詹振翔等10人主張104 年3 月工資、資遣費、預告工資及詹振翔102 年年終獎金之訴求、許育瑞加班費之請求,資方均同意給付,金額如同勞方主張」之內容(金額如附表所示),准予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之調解委員會,於民國104 年5 月15日調解成立,兩造就調解結果所載「有關勞方詹振翔等10人主張104 年3 月工資、資遣費、預告工資及詹振翔102 年年終獎金之訴求、許育瑞加班費之請求,資方均同意給付,金額如同勞方主張。」

之內容達成合意,詎相對人並未履行前開調解結果所示給付內容(即如附表所示項目、金額),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該調解結果所示給付金額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4 年5 月15日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單影本為證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關於給付積欠薪資之勞資爭議,前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之調解委員會勞資爭議調解成立,有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04 年5 月15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即如附表所示項目、金額)。

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結果履行如附表所示給付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聲請人姓名│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內容            │
│    │          │(單位:新臺幣元)                  │
├──┼─────┼──────────────────┤
│1   │蔡士立    │104 年3 月工資4 萬3,000元、預告工資4│
│    │          │萬元、資遣費8萬1,389元。            │
├──┼─────┼──────────────────┤
│2   │韓亞倫    │104 年3 月工資4 萬2,000元、預告工資4│
│    │          │萬2,000 元、資遣費6 萬4,458 元。    │
├──┼─────┼──────────────────┤
│3   │李佳霖    │104 年3 月工資3 萬2,500 元、預告工資│
│    │          │2 萬1,667 元、資遣費2 萬7,896元。   │
├──┼─────┼──────────────────┤
│4   │徐庚源    │104 年3 月工資5 萬元、預告工資1 萬6,│
│    │          │667 元、資遣費1 萬6,319 元。        │
├──┼─────┼──────────────────┤
│5   │林靜君    │104 年3 月工資2 萬7,000 元、預告工資│
│    │          │1 萬8,000 元、資遣費1 萬8,938 元。  │
├──┼─────┼──────────────────┤
│6   │楊雅雯    │104 年3 月工資3 萬元、預告工資9,333 │
│    │          │元、資遣費5,600 元。                │
├──┼─────┼──────────────────┤
│7   │翁瑞鴻    │104 年3 月工資2 萬6,612 元、資遣費4,│
│    │          │125 元。                            │
└──┴─────┴──────────────────┘
附件: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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