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勞執,25,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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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執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陳佳琪
相 對 人 寰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財健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4年7月2日社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如附件)調解結果所載:「1.資方同意給付勞方陳佳琪等三人工資如下:⑴陳佳琪:104年3月12日至104年3月31日工資新台幣15730元整,於104年8月10日匯入勞方薪資帳戶。

104年4月1日至104年4月30日工資新台幣20891元整,及103年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3日)新台幣2400元整,合計新台幣23291元整,於104年7月31日匯入勞方薪資帳戶。」

有關兩造間之內容(不及其他人),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勞方)與相對人(即資方)間勞資爭議事件,經社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於民國104年7月2日調解成立,調解內容詳如附件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示,惟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前經社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於104年7月2日勞資爭議調解成立,有聲請人提出之社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如附件)在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

而聲請人以相對人就上述調解成立內容已到期,卻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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