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2103,2015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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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03號
債 權 人 林麗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麗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求利息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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