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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404號
債 權 人 陳寶錦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涼喜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㈢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此項裁定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債權人為送達,其寄存之日為104年7月20日。
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該送達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
亦即應自104年7月30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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