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2155,2015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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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55號
債 權 人 黃陳足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舜泰精密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舜泰精密興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

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陳顯男是否為本件債務人;

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及其住居所地。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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