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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952號
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請釋明定儲指標利率為何?㈡提出借款金額新臺幣壹佰萬元期間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至民國一百二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該筆借款之喪失分期利益及請求違約金之釋明。」
,此項裁定已於104年7月2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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