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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50號
債 權 人 僑新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志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介文、林介源、鄭淑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林介源、鄭淑鑾之部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田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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