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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964號
債 權 人 張林世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全泓長青協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務人台灣全泓長青協會之合法登記資料及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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