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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351號
債 權 人 林鍵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尚沃即林正義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務人林尚沃即林正義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建宏土木包工業之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
若為合夥,併請具體敘明票號CDSA5037475號支票對債務人林尚沃即林正義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原因事實所載之發票人與該票據之發票人不同)。
㈢提出票號CDSA5037475號支票之退票理由單正本(影本不清)。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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