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23524,2015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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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352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陳子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伍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陳子南於102年9月26日,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放款借據乙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02年9月26日起至105年9月25日止。

詎料債務人於104年1月2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二)、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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