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23531,201508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531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江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務人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電子遞狀債務人名字為江佳與台灣大哥大行動通信業務申請書申請人姓名為江佳勲,姓名不符)㈡提出債務人江佳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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