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23550,2015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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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3550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務 人 楊美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伍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相對人於民國92年02月06日(下同)向聲請人借款金額為800,000元正(消費性信用貸款合約書第一條),借款期間自92年02月07日起至97年02月07日止(消費性信用貸款合約書第二條),按月依年金法給付本息,並約定利率為為依本行定儲利率指數7.79%加年利率3.02%計算,計為年利率4. 77%按月計付;

嗣後隨本行定儲利率指數調整而調整計算(消費性信用貸款合約書第三條第三項)。

(二)詎自民國103年08月07日起相對人即未繳款,迭經催討, 均未置理,依板信商業銀行消費性信用貸款合約書之約 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依法自應一次清償、請 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示之本金、利息之債務,為督促債 務人履行,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對相對人發給如聲請事 項所示之支付命令,促其履行,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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