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23551,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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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3551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黃嬿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陸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黃嬿玲於民國103年02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2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3年02月18日起至民國105年02月18日止,利息按年利率8.8800000000000008%計付,嗣後〔以本行指數房貸利率,機動調整〕。

如遇債權人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得隨時調整。

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24期分期攤還。

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

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㈡查債務人現尚欠債權人新臺幣57606元整,及自民國104年0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並自民國104年0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亦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

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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