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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356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賴韋豪
債 務 人 林冠萱即林秀枝
一、債務人林冠萱即林秀枝、賴韋豪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賴韋豪前就讀南開科技大學時,於民國98年8月17日邀同債務人林冠萱即林秀枝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貸款額度借據新臺幣(以下同)800,000元整,動用期限自民國98年8月17日起至債務人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債務人應向本行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動用額度,本行憑此撥款通知書撥款。
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
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期為104年4月1日,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1.8 3%另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2.83%。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延遲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賴韋豪自民國104年4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18,558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林冠萱即林秀枝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㈣釋明請求之證據另寄釋明文件:(一)放款借據影本1紙(二)申請撥款通知書1紙(三)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1紙(四)利率資料1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3564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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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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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林冠萱即林│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18558 │秀枝、賴韋│3月01日起 │ │ │
│ │元 │豪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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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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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林冠萱即林│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8558 │秀枝、賴韋│4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豪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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