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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4003號
債 權 人 盧宥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芷菲即吳依靜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按依民法第203條之規定其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應為百分之五。
)㈡利息起算日是否應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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