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24501,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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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4501號
債 權 人 陳嘉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盧俊源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原因事實相關之釋明(相關協議資料影本,依聲請狀所附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被告為上海良英房地產咨詢有限公司,並非債務人盧俊源)。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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