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24565,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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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4565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務 人 黃志銘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捌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零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零叁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零叁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㈤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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