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24652,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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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4652號
債 權 人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耀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國研氮化股份有限公司、朱耿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何?㈡確認朱耿德是否為本件債務人;

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釋明請求之憑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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