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4,司促,24653,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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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4653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雪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被繼承人許永瑞之繼承相關資料全部(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或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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